股票发行新规:告别“上市结果收费”,中介机构将何去何从?

元描述: 司法部、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该规定严禁中介机构以股票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收费,并禁止地方政府给予上市奖励,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引言:

资本市场作为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其中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尤为突出。为了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司法部会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起草了《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这份《规定》剑指中介机构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收费模式,并明确禁止地方政府给予上市奖励,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本文将深入解读《规定》的具体内容,分析其对中介机构、地方政府以及资本市场的影响,并展望未来中介机构如何适应新规,更好地履行“看门人”职责。

中介机构收费标准:告别“上市结果收费”,回归专业服务

《规定》明确指出,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

具体来说,

  • 保荐业务: 证券公司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 承销业务: 证券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
  • 审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收费与否或者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工作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 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不得违反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

此外,《规定》还对可能出现的“变通”方式作了规定, 要求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得存在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彻底打破“上市结果收费”的模式, 促使中介机构回归专业服务本质,不再将自身利益与企业上市结果捆绑在一起,而是真正以专业能力和独立判断为基础,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服务。

地方政府上市奖励:告别“唯上市论”,回归高质量发展

《规定》明确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普遍存在着对企业上市的奖励机制,以此来鼓励企业上市,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然而,这种以“上市结果”为导向的奖励机制,却可能导致企业为了获得奖励,而忽视自身业务的真实性和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上市公司“带病上市”或“虚假上市”,给资本市场带来风险。

《规定》的出台,无疑是对地方政府“唯上市论”现象的警示, 要求地方政府将关注点从“上市结果”转移到“高质量发展”上来,鼓励企业真正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了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予以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监管措施: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规定》明确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管,必要时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 针对违法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与其他相关法律做好衔接。

具体来说,

  • 对中介机构违反《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 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定》的,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暂停执行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
  • 对发行人违反《规定》的,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中介机构和相关主体的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中介机构的未来:拥抱变化,提升专业能力

《规定》的出台,对中介机构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首先,中介机构需要积极拥抱变化, 调整自身的服务模式和收费机制,以专业能力和独立判断为基础,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服务。

其次,中介机构需要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加强对公司治理、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学习,提高专业素养,更好地履行“看门人”职责。

最后,中介机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自身信誉和声誉。

相信在新的监管环境下,中介机构将更加重视自身的专业能力建设, 为资本市场的发展贡献力量。

常见问题解答 (FAQ)

1. 《规定》的出台对资本市场有什么影响?

《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强资本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最终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2. 中介机构如何适应新规?

中介机构需要积极拥抱变化,调整自身的服务模式和收费机制,以专业能力和独立判断为基础,提供高质量、可靠的服务。

3. 地方政府如何才能更好地支持企业上市?

地方政府应该将关注点从“上市结果”转移到“高质量发展”上来,鼓励企业真正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4. 《规定》对于投资者有什么意义?

《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减少上市公司“带病上市”或“虚假上市”的风险,让投资者更加安心。

5. 《规定》的出台意味着什么?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资本市场监管将进入新的阶段,监管部门将更加重视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监管力度,推动资本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发展。

6. 《规定》对中介机构有何具体要求?

《规定》要求中介机构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同时,中介机构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入股、获取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不得存在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

结束语

《规定》的出台是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件大事,它将推动中介机构回归专业服务本质,促进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更坚实的保障。相信在新的监管环境下,资本市场将更加规范、健康发展,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强大的支撑。